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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废而不报当心担责 擅自拆解涉违法经营

  • 分类:焦点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9-09

【概要描述】

报废车废而不报当心担责 擅自拆解涉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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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程序的相关规定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根据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正常的报废程序应该是: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车主自行将 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该证明,向汽车 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擅自拆解回收涉违法经营
 
  关于报废汽车的拆解回收,我国实行的是特种行业管理,只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的企业,才能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均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更不得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并基于此进行市场交易,否则将属违法经营而被处罚。根据《报废汽车回 收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 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由于正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汽车的补贴低、拆解工艺缺少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一些非正规的汽车拆解企业和个人不惜铤而 走险。他们利用监管漏洞、市场需求及相对高的价格诱惑,占据了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大半江山。他们通过二手车买卖或回收等非正规报废方式,将车辆或车辆的零 配件进行再拼装、再翻新、再出售,“以次充好”、“改头换面”后重新流入汽车交易和维修市场,使得二手车黑市交易异常火爆,并形成了一条以非正规报废汽车 拆解公司这个“杂牌军”为起点的完整的灰色利益链条。
 
  私下买卖报废车合同无效
 
  将普通的报废汽车交到正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不仅要履行正规报废的繁琐手续,而且得到的价格补贴一般也就几百元,最多上千元,但将汽车 卖给违法拆解企业或个人,不仅程序简单,且能得到的补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一些老旧车车主由此怀着侥幸心理,将应报废未报废的汽车出售给违法拆解企业 或个人,这种车辆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 者个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报废汽车的买卖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买卖报废车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仅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 “私事”。但以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转让报废车辆,实质上违反了国家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制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属于应当予以严 格禁止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故私下买卖报废车辆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不仅如此,对于私下买卖报废汽车的行为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也会因此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报废车套牌或涉刑事犯罪
 
  套牌车又称“克隆车”,是指不法分子参照真实牌照,伪造和非法套取其他车辆号牌及行驶证,使走私、拼装、报废和盗抢车辆表面披上合法的外 衣。套牌车已被国家禁止,各地也加大了对套牌车辆的查处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套牌车中很大一部分车辆就来源于翻新后的报废车,这些报废车“改头换面”后上 路行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可谓后患无穷。
 
  首先,由于私下流入非法报废车辆拆解点的报废车没有经过正规注销手续,极易被拼装、翻新后套用原车牌再上路。如果这类机动车出现交通违法的 情况,那么报废车原车主将为车辆的罚款买单,而且将丧失通过正常途径,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诉,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和申领新号牌的机会。
 
  其次,对于驾驶套牌车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提出,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扣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的 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如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加快修订有关机动车报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报废各个环节的程序,对突出的违法行为加大制裁力 度以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从制度上完善机动车报废检查监督各个部门间的权责划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监管,推动建立机动车辆登记、回收、拆解、注销等一 系列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机动车报废信息联网和全程监控,改变机动车报废市场散乱差的现状。
 
  对于机动车车主及其他消费者,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报废车的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履行正规报废手续,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的 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购买二手机动车时,要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仔细查看车辆手续后再购车,对于一些非法出售拼装、翻新二手车及二手车零部件的行为要 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举报。
 
  报废车易主酿事故 原车主仍难逃干系
 
  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自身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给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损害,成为道路上的“定时炸弹”。那么此类车辆“带病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 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报废车辆的原车主不是在其车辆被易主后,就可以轻松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仍旧要为其“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违法行为买单。法律如此严格的规定,一 方面使得因此种行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这两条规定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行为,以更好地保护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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