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主体、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考虑到动力蓄电池的生命周期,预计未来数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将出现大规模退役,并进入回收利用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指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此举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再利用体系,防止走其他废弃物治理走过的“先乱后治”的老路。
据介绍,《技术政策》中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在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将对动力电池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性管理和监督。
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责任主体的确定上,《技术政策》明确了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
新版《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将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构建起电池回收再利用的可追溯体系。据悉,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要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编码应具有与产品的唯一对应性,标识在动力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牢固性。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网储能电站等行业,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提升资源利用率。
“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保有量还比较少,相关回收利用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还不成熟,暂不宜进行强制性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目前只是一个引导性文件,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有关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激励、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到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中。
据悉,国家鼓励企业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同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此外,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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